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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保(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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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保(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机制)

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保(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机制)
  • 1. 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机制
  • 2.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说法
  • 3. 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
  • 4. 生态环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
  • 5. 生态保护公益诉讼
  • 6. 关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7.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研究
  • 8. 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机制研究
  • 9. 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公益诉讼

1. 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公益诉讼主要有劳动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允许调解,但应将调解协议的内容公开。

2.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说法

2035年生态环境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

根据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定: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精准、科学、依法、系统治污,协同推进减污降碳,不断改善空气、水环境质量,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

一、深入开展污染防治行动

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施策,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持续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因地制宜推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业窑炉治理、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

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加强重点流域、重点湖泊、城市水体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推进重点流域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推进受污染耕地和建设用地管控修复,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重视新污染物治理。

二、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水平

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开展污水处理差别化精准提标,推广污泥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布局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三、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

建立健全重点风险源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堆存,提升危险废弃物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完成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建立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后评估机制和公众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在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四、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低碳转型。加大甲烷、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等其他温室气体控制力度。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观测和评估,提升城乡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研究。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建设性参与和引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动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南南合作。

五、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推动工业污染源限期达标排放,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

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环保信息公开力度,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

3. 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

支付给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4. 生态环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

为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长效机制,12月13日下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会上,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傅涌发布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情况;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审计科科长黄祖荣介绍生态环境损害定义及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情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相关部门。

据了解,《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标、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的内容。《实施方案》中所指生态环境损害,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那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呢?“《实施方案》规定具体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黄祖荣介绍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实际发生和未来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确定。

傅涌指出,下一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开展如下工作:一是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召开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国家、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和案例实践要求,基本建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竹业等15个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与法检机关对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让其从审判机关角度对我局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有力指导;与人民法院建立“对积极参与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可将其履行情况提供人民法院供定罪量刑参考”的工作机制。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赔偿案件磋商会议,检察机关对磋商不成的案件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三是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明确区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发现生态环境赔偿事件的报送渠道与报送程序等。

四是完善奖惩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拟列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对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制度赔偿案例实践的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扣分,对开展案例实践的给予加分,同时对区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主动移交案件线索的给予加分奖励。

据悉,《实施方案》规定,泸州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泸州市政府指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竹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跨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指定的

5. 生态保护公益诉讼

具有很高的地位,影响力非常大,现在强调绿水青山等等

6. 关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加强监督管理

新环境保护法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2、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3、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4、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研究

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是指,确定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违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违法产生、排放尾矿,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方面问题作为工作重点。

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引导各地更好对接重大国家战略和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实施中的相关司法需求。如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涉及的水污染、水生态问题,打赢 防控阻击战中涉及的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等。二是引导各地以问题为导向,集中力量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打“歼灭战”。以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作为重点,有效发挥专项监督规模效应,更好解决公益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是有利于发挥专项活动对公益诉讼检察整体工作质效的推动作用。以重点领域为具体抓手,能够更好实现对整体办案规模的稳健带动、对两个重要法定领域的支撑巩固,更好提升公益保护的整体质效。

从专项监督活动开展情况看,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了一些社会治理短板,如全流域、跨区划水污染治理难题依然亟待解决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以专项监督活动为依托,持续加大各重点领域办案力度,不断总结规律,提炼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指引,健全完善重点领域公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8. 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机制研究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9. 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民福祉、民族未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既要发挥思想教育的作用,更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迫切需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设计,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其中,法律的使命十分重要。应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入手,充分发挥法律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作用。

通过科学立法,搞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设计。立法的科学性有赖于立法程序的完善和立法内容的合理。第一,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建议。第二,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法、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改变原来环境保护法既要经济发展、又要环境保护的双重立法目的,明确其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元目的。第三,完善公民的环境权相关规定,从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环境侵害请求权四个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改变“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重国家环境管理、轻政府环境服务,重企业环保义务、轻个人环境权利”的局面,树立风险预防、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环境管理与环境服务并举、环境权利优先等理念。

通过严格执法,保障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运行。改革现行生态和环境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生态和环境监管的统一监督和协调机关,使监督权、管理权相对集中;科学划定不同生态和环保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边界,注重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强调生态文明决策、执行、监督等程序的环环相扣和有效运转。进一步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府责任,坚持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防止政府的总体责任沦为某个部门的局部责任;将单位责任与相关人员个人责任联系起来,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和落实生态和环境问责制。不断完善生态和环境功能区划,并以此为基础划定生态和环境执法区划,保持与行政区划的适度分离,妥善处理执法区划与行政区划之间的关系。

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权威。通过合理配置司法权,减少和避免对司法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改进法学教育,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和培训机制,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和交流制度,不断提高司法水平;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过程适度公开、完善陪审制等方式,促进公正司法。探索设置专门化的生态和环境保护法庭、法院,对生态和环境案件实行集中和专门管辖。促进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协调统一,促进传统生态和环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以及新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机衔接。创新和规范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规则,对案件的起诉和受理、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果关系的证明、侵害后果的评估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以适应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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