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白皮松环保科普宣传

环保公益诉讼联络机制(环境公益诉讼组织要求)

科普admin173浏览0评论

环保公益诉讼联络机制(环境公益诉讼组织要求)

环保公益诉讼联络机制(环境公益诉讼组织要求)
  • 1. 环境公益诉讼组织要求
  • 2.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 3.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要件
  • 5.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 6. 环境公益诉讼组织要求有哪些
  • 7. 环境诉讼公益制度
  • 8. 环境公益诉讼组织要求是什么
  • 9.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10. 环境公益诉讼条件

1. 环境公益诉讼组织要求

1.

缩短社会组织的成立时间限制 笔者认为,将能够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设定必须成立五年的限制,缺乏合理性,应将时间缩短。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起诉主体既要具备环境损害事件中所涉及的各种专业技术技能,又要具备调查取证、损害

2.

明确人民检察院为主要公益诉讼人 我国法律规定民间环保组织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也可请求检察机关,

3.

赋予公民起诉权利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2.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前者是要收费,后者是公益性质,不收费

3.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或者是其他的相关机关。主要是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发现有污染环境或者是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可以提出公益诉讼的。

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4. 环境公益诉讼的要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区户籍5年以上,并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

2.连续享受特困职工待遇6个月以上的;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的。

(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区居民,户籍5年以上,并且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的;

2.连续享受低保6个月以上的;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的;

4.申请家庭中2人或以上人口,具有城区或者原九里区居民户籍的。

(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区居民,户籍5年以上,并且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1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的;

4.申请家庭中2人或以上人口,具有城区或者原九里区居民户籍的;

5.申请家庭金融资产控制标准。3口人及3口人以下的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4口人及4口人以上的家庭财产不超过36万元;家庭金融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

(四)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区居民,户籍5年以上,并且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813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的;

4.申请家庭中2人或以上人口,具有城区或者原九里区居民户籍的;

5.家庭金融资产控制标准。3口人及3口人以下的家庭财产不超过35万元;4口人及4口人以上的家庭财产不超过46万元;家庭金融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劵、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复印件;

3.(1)城市低保家庭提供有合法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证》;

(2)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合法有效的《特困职工证》;

(3)共同申请人员年满18周岁以上为在校学生或者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学生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4.其他因申请(复核)需要提供的材料。

5.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内容包含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等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环境公益诉讼组织要求有哪些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应符合的条件: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7. 环境诉讼公益制度

经过三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1日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间观察人士认为,四审稿如获通过,环保法或成为中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凸显出中国打造“绿色中国”的立法思路。

  这是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来首次面临重大修改,此次四审也被视为该法全新修改立法的“最后冲刺”。

  在公共环境信息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看来,中国的环境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重视的程度。他认为,正因为环境问题受到全社会的强烈关注,才使环保法修改持续近三年。修法面临争议不断,历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数易其稿,方达成广泛共识。

  “贯穿整部环保法修改的,一个是生态保护,一个是可持续发展。”参与环保法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曹明德认为,修订草案如获通过,就标志着中国通过立法形式来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措施。

  曹明德认为,此前三审稿中为污染者担责,四审稿中是损害担责,与之前不同的意义是,损害担责明确污染环境者和破坏生态者都要担责。

  他注意到环保法修改中立法理念的转变,如由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修改中坚持经济发展要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曹明德认为,草案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强调以环境为先,“是一个巨大的转变”。

  此前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指出,中国要推动绿色发展。这被视为中国打造“绿色中国”的宣言。马军认为,环保法修改目的就在于通过实现企业、政府、公民三者间的良性互动来实现“绿色中国”。

  对违法企业而言,环保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到四审稿的处理力度不断加码。马军认为,这是向长期以来“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亮剑。从“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到“污染按日计罚”、“责任人与企业面临双罚”,再到“处罚不设上限”,违法企业恐难逃法网。

  对政府而言,环境保护在政府责任中比重大幅上升。环保法修改从增加环境信息公开,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到把治理污染的成绩作为评估地方官员的指标之一,再到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方案,政府责任不断强化。

  对公民而言,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了更充分保障。环保法修改规定了环境信息的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参与等,草案四审稿中首次出现举报人保护条款。

  在强化公民权利的同时,环保法修改亦要求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这方面,马军认为,草案中规定了公民要配合政府,如对垃圾进行分类,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规定了农业生产者应当依法使用农药、符合标准的肥料,减少秸秆的焚烧等。

  当然,指望一部法律修改就将环境治理“毕其功于一役”,显然不现实。曹明德认为,环保法修改必须适应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即使此次四审稿通过也“只是一个开始”,今后还要其他法律的配套措施。如他建议,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扩展到其他法中,让公民向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主体提起诉讼。

  “目前环保法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将对后续环保政策和相关环保法律的制定产生深远的影响”,马军也认为,中国未来有可能形成统一、完善的环境保护机制和环境法律体系。

8. 环境公益诉讼组织要求是什么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第一类,环境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NGO),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之诉。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私人为公益”的显著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形式: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性质的救济。就诉讼主体和诉求而言,它表现出“私人对私人,私人为公益”的特点。

9.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10. 环境公益诉讼条件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当中是针对处罚的相关规定,按照环保法处罚标准的规定当中,国家对于污染环境的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说构成犯罪的话,是需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情节较轻的话会对直接责任人处十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另外还要进行罚款的,并且对于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会予以公告。

发布评论

评论列表(0)

  1.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