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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单独提起公益诉讼(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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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单独提起公益诉讼(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环保组织单独提起公益诉讼(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 1. 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 2. 环保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3. 环保组织单独提起公益诉讼案例
  • 4. 环保部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吗
  • 5. 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
  • 6.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 7. 环保组织单独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
  • 8. 环保组织单独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 9. 环保类公益诉讼

1. 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

集体诉讼,是指诉讼各方中有一方是一群人,他们会派一名代表人代表众多当事人来参与解决矛盾。通常这一方中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

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 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2. 环保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3. 环保组织单独提起公益诉讼案例

1《环保法》规定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环保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当地的检察院。

2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并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 环保部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吗

法律明确规定,符合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可知,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其中,“社会组织”是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5. 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6.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一)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

  (二)检察公益诉讼涉及的领域

  五大法定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领域。

  等外领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互联网侵害公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7. 环保组织单独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8. 环保组织单独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不包括。

《环境保护法》第58条: 1、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2、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9. 环保类公益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公益诉讼主要有劳动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允许调解,但应将调解协议的内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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