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环保公益(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程序)
- 1.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程序
- 2. 检察院环保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 3.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定
- 4.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
- 5. 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程序
- 6. 检察机关环保公益诉讼
1.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程序
1《环保法》规定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环保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当地的检察院。
2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并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 检察院环保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3.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定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4.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5. 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程序
审判组织是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造成公共利益损失的,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应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刑事案件审理法院组成合议庭、一并审理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6. 检察机关环保公益诉讼
“一查”是否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洗砂生产线建设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环保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到侵害的危险。2020年9月2日,决定对环保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诉前磋商程序,督促环保部门积极主动履职。随后,环保部门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洗沙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并作出罚款26456元的行政处罚。
“二查”是否有刑事犯罪案件线索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将该线索移送林业部门,并经森林公安机关侦查,该公司共破坏省级生态公益林13.1亩,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3月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查”是否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该公司被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公益诉讼部门迅速调取刑案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公司非法占用(省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行为,直接导致植被破坏,生态公益林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生物多样性保育等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且易引发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灾害,对林草植被调解生态环境的功能造成较大的影响,严重破坏国家林地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对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