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益课堂让垃圾说话(垃圾处理知识宣讲)
- 1. 垃圾处理知识宣讲
- 2. 垃圾处理知识宣讲内容
- 3. 垃圾分类环保讲座
- 4. 垃圾处理宣传
- 5. 垃圾处理培训
- 6. 垃圾分类宣讲感受
1. 垃圾处理知识宣讲
小账大算
李师傅是厂里的老人了,身为厂长助理,本次精益化管理中也身兼重职,负责我厂精益化管理运行工作。 随着算账文化的展开推行,这天晨会上贯彻宣讲了关于精益化管理我矿最新的指导意见,要求算账到班组。所有生产环节都要算账,干前算、干中算、干后算;所有过程都要细化量化,从一公斤油脂到一斤棉纱都要体现出来。 下班时候,厂党支部孙书记和李师傅正在交流精益化工作如何开展,班组长小刘、小张找来了。“书记,李师傅,正好你们都在,我们想反应个问题。” “这个算账文化,我们没有意见,可是咱们的账算的太细了吧?我们组今天领用七张砂纸都不行,主任说只需五张,两张砂纸也卡这么严呀?” “我们也是,今天焊接碰头座,工作量是焊接20件,估算需要2包焊条多一点,我们领三包焊条,结果主任只按需求给,三包都不给签批,这有零有整的,算账算的也太细了吧。” “哈哈,来,坐!坐!”孙书记让两个班组长先坐下, 李师傅说:“这个不能怨你们主任,是怪我工作没有做到位,没有给大家说仔细,今天借着你们提到的问题,我给你们仔细说说。” “咱们的工作,其实标准化作业,生产耗材基本都是有标准的,首先你们今天材料的工作用量,主任有没有给够你们呢?”李师傅问道。 “够倒是够了,就是卡的太死了,万一工作中有点其他情况,稍微超点量我们不是还得重新再批材料啊?还要去解释为啥超标了,这太麻烦啦。”小刘说。 “咱们的精益化管理,目的是什么呢?”孙书记笑呵呵的看着他们。 李师傅说:“你们多领两张砂纸,他们多领半包焊条,东西看起来都没啥,理由好像也是咱们说的人之常情,能剩点别不够,剩下的我们下次再用就是了。对吧?” “可是你们仔细想想,平常工作中,你们多领的这些材料,真的都能物尽其用么?半包焊条、两张砂纸,据我所知,这些比较零碎的材料,咱们车间、班组里面管理的并不是很妥善,或者随手一放,或者就地一扔,可能别的人不注意就当垃圾处理掉了。反正也没有多少东西,咱们下次再领,是吧?” “咱们精益化管理现在就是要从细微处着手,把咱们工作中的不足,可能会产生的浪费,通过标准化作业,尽可能规避掉这些不必要的成本开支,为什么我们要干前算,干中算,干后算?我们算这个东西做什么用呢?就是要养成标准化作业的 惯。把我们的改进变成一个可视的、直观的、量化的东西。今天我们做同样的工作比昨天省下了一张砂纸或者两根焊条,通过咱们的算账,可以很直观的看到,我们自己也能看到确实比昨天工作有改进,这样我们精益化管理工作的目的就达到了,坚持改进,杜绝浪费,降本增效。对不对?” “一张砂纸或者两根焊条,看起来都是微不足道的东西,咱们不能光看小账,全厂所有班组的小账日积月累,放在全厂可就不是一笔小账了,一张砂纸算5毛钱,每个班组每天节省浪费1张,一个月全厂七个班组能通过砂纸节约80元,一年可就小一千块了,咱们把这一千块可能浪费掉的成本换成效益,买肉吃它不香么?” “香!香!香!哈哈”班组长小刘、小张不好意思的笑了“仔细掰开账听你这一说,还真是这么回事,你这管家是‘小账大算’呀,我们不服不行。” 孙书记笑着说:“班组长是咱们的兵头将尾,你们是贯彻落实各种精神理念的最直接的执行人,只有你们对工作理解透彻了,咱们的职工工作中才能不变形不走调,咱们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就应该及时交流,有不足的地方咱们才能认识到去改进,才能把咱们的精益化管理工作做实做细,把咱们厂这本小账算好。”
2. 垃圾处理知识宣讲内容
(一)进一步发挥广播宣传作用。
要结合计划生育、农业生产、养殖、农保、医保、卫生防疫、健康体检、水利春修、抗旱排渍、综治民调、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开好广播会。每周至少2次利用广播宣讲环境卫生有关知识和工作内容,要让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要求和标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并完善广播记录。(二)进一步发挥学生的影响作用。学校和各村场、居委会要扎实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三)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约束作用。各村场、居委会要健全村规民约并交农户讨论通过。村规民约要明确农户环境卫生行为准则,明确“三包”责任和奖罚措施,并有效执行,要有奖罚记录。三包责任书要一式二份,农户自持一份,农户签名后村场存档一份。(四)进一步发挥村组干部、党员示范带头作用。各村场、居委要全面开展村组干部、党员带头搞好环境卫生活动。村组干部和在家的党员除带头示范搞好环境卫生外,还要包五户以上农户,负责督促指导所包的农户搞好庭院和责任田的环境卫生。要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党员示范户的评选创建活动,以党员示范户带动全体农户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意识,搞好家庭环境卫生。(五)进一步发挥定期检查评比促进作用。各村场、居委会要一月组织一次对组与组之间,村组干部、党员之间和农户之间的环境卫生进行评比。村民小组之间和村组干部、党员之间的评选结果要在村广播和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农户之间的评比结果除在本组公示栏中公示外,各组最好和最差的农户还要在村广播和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并根据村规民约实行奖优罚劣。(六)进一步发挥镇村干部行政推动作用。实行镇办点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包路段制度,并实行挂牌管理。镇村干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保洁员履职,督促指导农户落实好环境卫生“三包”责任,组织开展卫生评比,并按村规民约落实奖罚。(七)进一步发挥保洁员督促指导作用。保洁员要坚持每天或隔天上路保洁。除搞好责任区内垃圾收集处理,主要道路、沟渠等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外;还要积极主动地向群众宣讲环境卫生常识与垃圾池的正确使用方法,监督责任区内农户庭院整洁卫生,及时制止乱倒乱扔垃圾的现象。3. 垃圾分类环保讲座
根据幼儿园班级组织开展的有关垃圾分类的活动,如:垃圾分类主题绘画、手操报、班队活动、小队活动、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日记、心得体会、培训活动等等,都可以填写,但一定要是真实开展了的。请在今天休息之前填写好发到群垃圾分类共享文件夹。
4. 垃圾处理宣传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汪光焘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中文名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日期
2007年4月28日
施行日期
2007年7月1日
修正日期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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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治理规划清扫收集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修正内容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治理规划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清扫收集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处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5. 垃圾处理培训
垃圾收集池、收集站、中转站建设和垃圾清运设施配备为重点,建立健全我区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基础设施体系;以村镇垃圾清运和卫生保洁队伍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我区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组织体系;以规范垃圾清运工作和队伍管理为重点,建立健全我区农村垃圾处理制度体系;以广泛开展农村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重点,全面提高村民自我保洁和公共环境保洁意识。
6. 垃圾分类宣讲感受
付挺挺为景区游客指引路线
付挺挺,灵隐街道团工委副书记。从事灵隐街道志愿服务管理工作以来,她以区志愿服务3.0发布为契机,以青芝坞志愿服务国际化大街为试点,在创立益商联盟(灵隐分盟)的基础上,以全区首家“微笑亭”志愿服务站、“机·灵青年”社校共建品牌基地等为载体,打造了灵隐国际志愿服务圈。抗击新冠肺炎 期间,她积极组织“灵·小志”青年志愿服务团进行志愿服务活动,累计服务时长20361小时,构筑了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
张羽彤
张羽彤为群众解答办事业务流程
张羽彤,西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团委副书记。她通过搭建合作平台,联合团区委、浙江科技学院组建“最多跑一次”大学生志愿服务队,在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常态化志愿服务活动,累计服务办事群众2000余人次。同时,她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各楼层组织设置“学雷锋志愿服务站”,为群众提供应急药品、轮椅、老花镜等便民服务,营造更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她表示,会坚持推进志愿服务工作更好发展,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做出更多贡献。
吴建波
吴建波在社区卡口站岗
吴建波,留下街道团工委委员。他积极挖 高校外籍志愿服务资源,鼓励辖区内的外籍留学生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并根据高校外籍志愿者的特点,组织开展“云服务+微服务”志愿服务活动。 期间,为服务和管控辖区内居家隔离的外籍人士,他组织成立高校志愿者队伍,为外籍人士统筹安排“社工+双语志愿者”,并配备防护物资、生活用品、食品物资等保障措施,让外籍人士感受到温暖和保障,获得了群众的肯定。
张柏铭
张柏铭进行 防控宣讲
张柏铭,西湖区公安分局民警、“西刑333”志愿服务队队员。她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反诈进社区”等反诈宣传志愿服务活动,并积极发动平安志愿者、社区志愿者骨干等一同开展“反诈”宣讲,为打好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全民反诈宣传“组合拳”做出了贡献。此外,她还积极参与组织 防控、敬老爱老重阳慰问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她认为,奉献是一种精神,更是一种信念,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一名青年民警、一名志愿服务工作者,就应该以实际行动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陈懿
陈懿参与共享单车整治
陈懿,西湖区城管局团委书记、西湖区“贴心城管”志愿服务大队负责人。她积极组建多支垃圾分类、五水共治志愿服务队,助力环境整治等中心工作。组建贴心城管“停方便”便捷泊车志愿服务队,开展城市大脑“先离场后付费”场景宣传推广活动。她还联合市城管局、市一医院、西湖环境集团开展了“贴心城管 关爱全‘橙’”义诊公益活动,为一线环卫工人进行健康义诊。各具特色的城管志愿服务项目带动了社会各界投身城市管理工作,得到了大家的广泛好评。
赵梦琴
赵梦琴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赵梦琴,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志愿服务队队长。作为一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她结合食品安全工作的专业知识,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志愿服务活动,主动联系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和社区,针对中老年人群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她还定期组织西湖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让普通消费者了解更多食品安全知识。在 防控期间,作为西湖区 防控物防专班成员,她积极参与物防工作,为 防控贡献自己的专业力量。
金婷
金婷为居民发放宣传册
金婷,翠苑街道翠苑一区社区党委委员、“邻里之家志汇小屋”志愿服务工作者。她积极探索与辖区单位进行志愿服务联络,建立青少年“假日小队”活动点,与浙江科技学院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团支部合作,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社区 防控、百日攻坚等活动。同时,联系辖区理发店、洗脚店等爱心商铺,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益服务。联合公益社会组织,为特殊人群、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关怀服务。在她的努力下,社区居民获得了更多的优质志愿服务,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
徐慧丽
徐慧丽在西湖区图书馆筹备经典诵读活动
徐慧丽,杭州经典诵读读书会西湖区图书馆诵读点负责人。她秉持奉献和坚持的精神,近十年如一日,组织志愿者带动家长和小朋友们诵读《大学》、《中庸》、《论语》、《孟子》、《老庄》、《易经》等经典,还组织开展户外研学、国学经典讲座、经典诵读等活动,将优秀传统文化的种子,深深植根于孩子的心中。她以杭州经典诵读读书会的公益理念激励自己:无执无商无名利,有爱有恒有本末。炼事炼心炼做人,学你学他学圣贤!
董怡雯
董怡雯为居民讲解植物知识
董怡雯,西溪街道求智社区志愿服务队工作人员。她积极挖 辖区的志愿服务资源,动员社区居民参与志愿服务,累计招募注册志愿者800余人,达到常住人口的10.2%。她还结合社区特色,将“孝道传承”和志愿服务结合起来,联合辖区内中小学生开展“小小外卖员”、“小小读报员”、“小小护理员”、“小小服务员”等系列志愿服务活动,被《杭州日报》、《每日商报》、《西湖报》等多个媒体报道,引发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王帮马、付挺挺、张羽彤、吴建波、张柏铭、陈懿、赵梦琴、金婷、徐慧丽、董怡雯等十位同志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默默耕耘,以自己的辛勤努力向更多人传达志愿精神,让志愿理念花开遍地。
向“最美志愿服务工作者”致敬!